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日照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字〔2023〕5号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应用成效和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库、信息安全与应用支撑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促进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等方面的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社会力量筹措资金积极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等。
第四条 市数字强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的统筹工作。市数字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大数据发展局)是政务信息化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归口管理和政务信息系统备案管理,并制定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整体情况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使用市级预算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评审、资金安排、资金拨付,牵头组织预算绩效管理。
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市国家保密部门负责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事宜的审查确认和实施情况的保密督查。
市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市直各部门(单位)是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单位(简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运行、安全监管、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主体责任。
各区县、功能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化项目归口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年度政务信息化统建清单,并明确各领域年度重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建设单位确定本部门(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本部门(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具体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项目涉及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数据共享开放属性。
第七条 原则上,优先支持国家和省、市试点、考核等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重点支持建设依据充分和可行性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八条 对新增政务信息化项目支出,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作为立项申请的必备条件。项目主管部门结合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立项评审,必要时可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估。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项目,不得进入立项评审程序,不得列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向项目主管部门提报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项目建设方案和新增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形成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原则上采用集中评审方式,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评审,并出具立项审核意见及投资额度建议,同时将立项评审情况提交至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立项评审情况组织开展预算评审,并将评审意见反馈至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状况、合规性、上一年度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并反馈至项目主管部门。信息化资金采取切块下达,信息化项目依据下达资金安排,不得超预算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化项目库,项目库定期更新、滚动管理,所有申请预算的项目都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列入项目库,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评审、预算评审及预算安排意见形成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将项目建设计划反馈至项目建设单位。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立项评审意见、预算评审意见、建设计划、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资金实际情况,分批次、分阶段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经费。除突发性或临时性急需开支外,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四条 对上级未分配的项目,支出方向相同或者挂钩领域相关的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工作要求,急需申请追加的项目要经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会集体研究,重大项目需经市领导同意,经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本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签订《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数据共享、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各区县、功能区独立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由各区县、功能区大数据主管部门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引入业务咨询、项目监管、检测评价等服务,对项目建设的各环节进行管控。
第十九条 新建公共服务类、政务类APP和小程序,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托“爱山东”“山东通”等统建平台开发建设。指挥调度、态势运行、智能算法应用等相关场景的项目应依托城市大脑平台建设。按照“上云为常态、不上云为例外”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市政务云开展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十条 涉及多部门共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牵头部门要会同参建部门,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享机制,确定各方的建设范围、数据共享需求以及责任义务。
第二十一条 涉及跨层级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各区县、功能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应做好项目建设统筹规划和衔接配合,需各区县、功能区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主要建设内容在采购前确需调整且调整内容涉及资金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政府采购,采购内容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等材料通过管理平台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并按照项目合同规定严格资金支出管理,项目建设单位需要项目资金支出时,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报项目资金申请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审核意见连同项目资金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规定按程序办理。
项目建设单位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每季度末通过管理平台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执行情况。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档案管理,形成完整规范的档案,并将电子档案及时上传到管理平台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建设。
第四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保护、分级保护等有关规定,切实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信息安全系统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项目建设应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立项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国产化适配迁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安全保密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安全保密设施建设。
第五章 验收和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十条 数据共享开放的范围、程度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验收前,所有产生数据资源的项目需经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数据资源审核,未进行数据资源审核以及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得验收。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建设、谁验收”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半年内,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对于未按要求共享开放数据、不符合网络安全要求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安排后续运行维护经费,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立即暂停运行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和项目建设单位对照绩效目标自评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送市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项目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运行使用阶段,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信息共享有关要求。项目建成后应将系统数据纳入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创新数据开发利用模式,拓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场景,推动公共数据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科学决策等领域的深度开发利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保密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数据共享、招标采购、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网络安全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项目建设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负有责任的人员应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信息化建设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功能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1月15日印发的《日照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日政办字〔2020〕2号)同时废止。
一图读懂 | 《日照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
局长解读 | 《日照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
文件解读 | 《日照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