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建〔2022〕65号
各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应用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级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级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数字经济战略部署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1〕25号,以下简称《数字经济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20号,以下简称《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若干政策》)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5G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9〕21号,以下简称《5G实施意见和若干措施》),规范省级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省直预〔2020〕38号)等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根据省工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确定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省工信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提前做好项目储备,牵头印发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遴选,审核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审核项目绩效目标并提交省财政厅。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合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独立法人单位或中央驻晋企业在山西省境内实施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数字经济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5G实施意见和若干措施》《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若干政策》确定的相关支持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重点项目;
(三)数字经济领域的政策研究、宣传推介、行业监测、交流培训、安全保障等服务体系项目;
(四)“信用中国(山西)”网站确定的失信主体所申报的项目不予支持;
(五)已享受省级财政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重大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给予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八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省工信厅根据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重点,制定年度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报驻省工信厅纪检监察组备案。
(二)市级工信部门、大数据行业主管部门和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真实性、政策符合性、可行性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汇总后推荐报送至省工信厅。
(三)省工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行业组织、评审机构等第三方,对报送项目进行评审,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四)省工信厅依据第三方评审意见,提出支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分配建议,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根据工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按国库支付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六)省工信厅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加快报送项目资金分配计划。转移支付项目原则上应于每年11月20日前提前确定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计划(提前下达市县规模不得低于上年预算执行数的70%),资金于11月底前提前下达。未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应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45日内报送资金分配计划,60日内全部下达。省本级项目资金在编制下年预算时应明确具体项目,并列已分配,未细化部分的资金分配计划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全部报送完毕,资金于6月底前全部下达完毕。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及绩效负责;市级工信部门、大数据行业主管部门和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对推荐报送项目的真实性、政策符合性、可行性负责;评审方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应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设立客观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同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省工信厅应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截留、挪用、挤占和弄虚作假等骗取专项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省级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建一〔2019〕221号)同时废止。